未落实“两热”防控措施,广州增城有店铺、超市、游泳场所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5-08-22 02:46    点击次数:177

  近期,广州市增城区各镇街持续对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经营户、公寓出租屋等场所开展蚊媒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落实“两热”(基孔肯雅热、登革热)防控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警示案例一

  2025年8月8日上午10:00,新塘镇联合区卫健局对新塘镇某甜品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放置的两个轮胎中,一个轮胎内有白色垃圾盒,盒内积水中滋生大量孑孓(呈S形游动,为蚊幼虫)。

  执法人员当即对该甜品店负责人进行基孔肯雅热、登革热防控知识宣教,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执法人员明确告知:若逾期未改正,将对单位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

警示案例二

  2025年8月8日上午12:00,新塘镇联合区卫健局对新塘镇某蛋糕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两盆植物的托盆内有积水,水中滋生大量孑孓(呈S形游动,为蚊幼虫)。

  执法人员当场对蛋糕店负责人开展“两热”防控宣教,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执法人员明确告知,逾期未改正,将面临最高1000元罚款。

警示案例三

  2025年8月8日下午16:00,新塘镇联合区卫健局对新塘镇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后门两个白色泡沫箱内存有积水,水中滋生大量孑孓(呈S形游动,为蚊幼虫)。

  执法人员当即对超市负责人进行“两热”防控宣教,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执法人员明确告知,逾期未改正的,单位将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

警示案例四

  8月7日上午,中新镇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广州市联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增城共城五金城,福和得利百货店检查,发现上述3家商铺存在暴露垃圾、污水,存在蚊蝇孳生地可能性,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同时明确,如逾期未改,将对上述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警示案例五

  8月8日下午,中新镇联合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和中新医院协管员,对辖区内某小区广州市高强健身有限公司管理的游泳池进行“两热”蚊媒防控现场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泳池的更衣室旁见一垃圾桶,桶内有积水,水体浑浊,水中可见蚊幼虫孳生,违反病媒生物防控要求。

  执法人员当即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基孔肯雅热、登革热防控知识宣教,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当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同时明确,若逾期未改,将对单位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

  该公司负责人在收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整改,清除积水,加强场所卫生管理,做好经营者主体责任第一人。

  在此提醒各单位及个人,要严格落实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及时清理积水、消除蚊虫孳生地,共同筑牢“两热”防控防线。

不参与基孔肯雅热防控,可能会被处罚!

  面对“两热”疫情威胁,有些市民朋友可能不知道不清除积水、拒绝隔离、不配合消杀等行为,可能触碰法律红线,下面就为大家解读涉及传染病防控的法律规定,赶紧来了解!

  问:作为非医疗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基孔肯雅热患者或者疑似病例时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基孔肯雅热防治,人人有责。当我们发现身边出现基孔肯雅热感染者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如果发现自己可能被传染了基孔肯雅热,也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指导,采取居家防蚊隔离或者到医院进行防蚊隔离和对症治疗。

  问:基孔肯雅热患者可以拒绝进行防蚊隔离吗?

  答:不能。防蚊隔离是阻断“人-蚊-人”传播链的核心措施,具体可分为物理屏障防护(例如病区蚊帐全覆盖、安装纱门纱窗)和化学灭蚊驱蚊(例如室内室外消杀)等,可以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因此,基孔肯雅热患者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安排进行防蚊隔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问:个人和单位应做好哪些防范工作?

  答:《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问:不参与清积水、防蚊、灭蚊等防治工作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真的吗?

  答:《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据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积极预防,采取措施防控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等传染病,这是对自身和社会健康的保障,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体现。若违反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学校、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未按规定配备防蚊设施或自行停止使用防蚊设施的,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融媒体中心综合今日中新、今日新塘、广东省疾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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